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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一月事忌》

 
 

 

作者:佚名       整理:四時養生保健網 日期:26-07-2013

《纂要》曰:“是月勿食龜鱉肉,令人水病。勿食陳脯,勿食鴛鴦,令人惡心。勿食生菜,發宿疾。勿食生韭,多涕唾。勿食黃鼠,損神氣。勿食蝦蚌帶甲之物,勿食獐肉,動氣。勿食火焙食物。”

  《翰墨全書》曰:“是月二十五日為掠剩大夫忌,勿犯交姤,凶。至後十日,夫婦當戒容止。”

  《纂要》曰:“是月十二日、二十二日,忌裁衣交易。”

  《千金翼》曰:“冬至後庚辛日,不可交合,大凶。”

  又曰:“勿枕冷石鐵物,令人目暗。”

  又曰:“初四日勿責譴下人,大忌。”

  又曰:“十一日不可沐浴,勿以火炙背。”

  又曰:“勿食螺螄螃蟹,損人志氣,長尸蟲。”

  《雲笈七簽》曰:“二十日不宜遠行。二十日不可問疾。不用子日,犯月建,作事不吉。”

  《禮儀志》曰:“至日鑽燧取火,可止瘟病。是日勿多言,當閉關靜坐,以迎一陽之生,不可用作。”

  《雲笈七簽》曰:“仲冬腎氣旺,心肺衰,宜助肺安神,調理脾胃。無乖其時,勿暴溫暖,勿犯東南賊邪之風,令人多汗,腰脊強病,四肢不通。”